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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雅克·卢梭

社会契约论

1762年 · 译自法文 · Du contract social, Amsterdam: Marc-Michel Rey, 1762

政治与社会哲学与思想启蒙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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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社会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理》于1762年4月在阿姆斯特丹问世,由马克-米歇尔·雷伊出版,署名为“日内瓦公民让-雅克·卢梭”。卢梭时年五十,他说明这部书是他一部论政治制度的更大著作中保存下来的最重要的部分,那部大书他已经放弃了。几个星期之内,这本书就在法国被查禁,在日内瓦又同《爱弥儿》一起被焚毁,作者被迫出逃。篇幅如此短小、而身后影响如此长久而有力的书,实在不多。

它的问题在第一章就提了出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并不追问这是怎样发生的,而是追问什么能使它成为正当的。强力不能产生权利,任何人也无权把自己交给奴役。答案就是社会公约: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奉献给共同体,而既然是奉献给全体,也就等于没有奉献给任何人;他服从全体所制定的法律,也就只是服从他自己。由这一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集体的共同体——作为主权者的人民——随之产生了公意;公意永远以公共福祉为目标,它不同于个别意志的简单总和。

全书四卷依次展开由此得出的结论。第一卷确立社会公约和社会状态,在社会状态中,自然的自由让位于社会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第二卷表明主权是不可让渡、不可分割的,把法律界定为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并描绘了立法者这一非凡的人物。第三卷区分主权者与政府,指出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者,并考察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政府的蜕化,以及代表制的危险。第四卷讨论投票,讨论罗马的各项制度——民众大会、保民官制、独裁制和监察官制——最后以那一章备受争议的《论公民宗教》作结。

这部书的影响极其巨大。人民主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是法律唯一正当的来源等观念,都进入了法国大革命的语汇,也进入了近代各民主宪法之中。康德在书中找到了自律的原则;黑格尔、马克思以及民主理论家和民主危险的论者,从那时起就一直在同它争辩。它始终是这一思想的经典表述:唯有当服从政治权威的人同时也是这一权威的制定者时,政治权威才是正当的。

本版收录的法文原文依据1762年初版(阿姆斯特丹,马克-米歇尔·雷伊出版)的原貌,保留当时的拼写和卢梭自己的全部注释。各语种译文依据同一文本逐段译出;注释均为卢梭原注,拉丁文引文之后附有译文。若干注释中所引的“M. d'A.”即达尔让松侯爵,他论法国政府的著作当时以手稿形式流传。

目录

  1. 第一卷I
  2. 第二卷II 会员
  3. 第三卷III 会员
  4. 第四卷IV 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