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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选)

1748年 · 译自法文

政治与社会哲学与思想启蒙时代

即将推出 本书的译本正在准备中,即将在书库中出版。

导言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并不是立法者的任意创造,而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应当与它的政体、气候、土壤、民族性格、宗教、商业和风俗相适应,这些关系的总和就是“法的精神”。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分别以美德、荣誉和恐惧为原则。书中最著名的部分是第十一章对英国宪政的分析: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当分开,由不同的机关掌握。这一“三权分立”学说直接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制定。本卷选译其中最重要的部分。